原告:徐××。被告:杭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区××路××桥。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杭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23元,实收411.5元,由原告徐××负担,退回原告徐××411.5元。
审判员:周蓓
书记员:朱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