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学文,
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204号。被告:张华君,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张村46号。被告:刘世荣,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张村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学文为与被告张华君、刘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学文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华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雅阁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华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雅阁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为民
代书记员:祝彬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