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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王新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终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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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637056。负责人:孙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根,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娜,女,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丹,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根、黄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新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文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苏洁

书记员:陈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