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光泉,男,1988年10月22日生,住贵州省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玉,新蒲新区新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仕勇,男,1977年3月1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波,男,1978年3月2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负责人:沈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厦1-3号、5-1号、6-1号、7-1号、8-1号。负责人:杨先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宇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2楼30号。法定代表人:史加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光泉主张的停运损失,原判决对该诉请未合理审查,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光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贺灿灿审判员:施正高审判员:娄强法官助理:杨颜竹
书记员:唐坤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