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洪巧,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秦凤祥,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华法官助理:吴海强
书记员:葛梦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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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洪巧,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秦凤祥,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华法官助理:吴海强
书记员:葛梦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