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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大帅与姚利兰、姚军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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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大帅。被执行人姚利兰。被执行人姚军修。

本院在执行刘大帅与被执行人姚利兰、姚军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军修、姚利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