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大帅。被执行人姚利兰。被执行人姚军修。
本院在执行刘大帅与被执行人姚利兰、姚军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军修、姚利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