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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白淑爱与曹显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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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白淑爱,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曹显梅,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成,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华

书记员:葛梦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