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淑爱,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曹显梅,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成,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华
书记员:葛梦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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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淑爱,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曹显梅,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成,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华
书记员:葛梦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