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海滨,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汪海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汪某,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吴先华,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卢旺明,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滨、汪海峰、汪某、吴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卢旺明所有的皖C×××××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良胜
书记员:宋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