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汪海滨、汪海峰等与卢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汪海滨,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汪海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汪某,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吴先华,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卢旺明,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认为:原告汪海滨、汪海峰、汪某、吴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卢旺明所有的皖C×××××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良胜

书记员:宋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