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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李占新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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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夺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新,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新蔡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新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新伙同他人趁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占新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占新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作案工具钻豹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