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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孟运敏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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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夺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运敏,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平塘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运敏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运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多次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运敏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多次实施抢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孟运敏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运敏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运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强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