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金华晨隆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深塘
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建,董事长。被告:北京科诚中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靠山居路。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浙江金华晨隆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诚中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晨隆汽配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金华晨隆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晨隆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陈胜
书记员:吕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