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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宁波市北仑广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洪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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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市北仑广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杰,总经理。被告:洪雷。委托代理人:郑岳常,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广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广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广秀审判员:龚倩人民陪审员:张天晓

代书记员:舒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