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北仑广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杰,总经理。被告:洪雷。委托代理人:郑岳常,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广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广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广秀审判员:龚倩人民陪审员:张天晓
代书记员:舒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