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海曙出好衣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300002585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被告:宁波仑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057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国际商务大厦A2505、A2506室。法定代表人:邵淑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出好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仑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财产保全费4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925.5元,由原告宁波海曙出好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卞杰审判员余绍平人民陪审员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甬仑商初字第1980号原告:宁波海曙出好衣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300002585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被告:宁波仑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057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国际商务大厦A2505、A2506室。法定代表人:邵淑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出好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仑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财产保全费4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925.5元,由原告宁波海曙出好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卞杰审判员:余绍平人民陪审员:张天晓
代书记员:王韶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