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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新湖滨控股有限公司与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0)苏商外辖终字第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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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湖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端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泰安市南关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范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湖滨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湖滨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家祥审判员:潘金芳代理审判员:宋仁海

书记员:陈舒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