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湖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端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泰安市南关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范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湖滨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湖滨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家祥审判员:潘金芳代理审判员:宋仁海
书记员:陈舒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