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志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陆珍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叶志辉以与被告陆珍平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志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辉负担。
审判员:崔志强
书记员:王国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