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叶志辉与陆珍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志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陆珍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叶志辉以与被告陆珍平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志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辉负担。

审判员:崔志强

书记员:王国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