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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史某某与韦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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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史某某被告韦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张华明

书记员:陆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