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被告韦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张华明
书记员:陆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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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被告韦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张华明
书记员:陆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