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原告:朱某某。上列两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国光,浙江
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光涛,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服装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路××号(现门牌号:高新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朱某某与被告温州市鹿城×× 服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 (2008)温鹿民初字第49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登记于被告温州市鹿城××服装公司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路×× 号(地号:511-30)房屋的产权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周某某、朱某某与被告温州市鹿城××服装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查封措施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于被告温州市鹿城××服装公司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路××号(地号:511-30)房屋产权的查封。
审判长:陈斌审判员:罗奇豪人民陪审员:周鼎生
书记员:麻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