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巧玲。
本案按上诉人蔡建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刘宏杰审判员:马永利
书记员:叶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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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巧玲。
本案按上诉人蔡建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刘宏杰审判员:马永利
书记员:叶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