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伟,公司员工。被告:韩龙,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马艳丽,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加强
书记员:熊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