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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龙、马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1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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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伟,公司员工。被告:韩龙,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马艳丽,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加强

书记员:熊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