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双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庞兴民,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杨满义,男,50岁,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杨翠芹,女,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杨小改,女,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张银虎,男,汉族,住蒙城县。
上诉人杨双义因与被上诉人庞兴民及原审被告杨满义、杨翠芹、杨小改、张银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双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自愿服从原判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双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双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审判员:顾玉华审判员:刘长友
书记员:冯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