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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杨双义、庞兴民与杨满义、杨翠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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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双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化民,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庞兴民,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杨满义,男,50岁,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杨翠芹,女,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杨小改,女,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张银虎,男,汉族,住蒙城县。

上诉人杨双义因与被上诉人庞兴民及原审被告杨满义、杨翠芹、杨小改、张银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双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自愿服从原判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双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双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审判员:顾玉华审判员:刘长友

书记员:冯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