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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郑强、郑福源等强迫交易罪,郑强、郑福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刑初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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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强迫交易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诉讼代理人徐传水。被告人郑强。因本案于201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唐锋。被告人郑福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弘韬。被告人郑樟夫。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光春。被告人郑群华。因本案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雪源。被告人郑樟法。2002年1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建民。被告人汪国荣。因本案于201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蒋伟政。被告人吴青。因本案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欣胜。因本案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程道法。因本案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龚荣红。因本案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2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强、郑福源、郑樟夫、郑群华、郑樟法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郑强、郑福源、郑樟夫、郑群华、汪国荣、吴青、胡欣胜、程道法、龚荣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9月2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与被告人郑强、郑福源、郑樟夫、郑群华、汪国荣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向本院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吕后旺人民陪审员:王伟刚人民陪审员:张晓涛

书记员:周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