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与王新华、虞幼芬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甬慈民执字第27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永根,镇长。被执行人王新华,农民。被执行人虞幼芬,农民。

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