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法定代表人:徐银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雪芬,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湘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2.50元,由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王旭明审判员:许柏森审判员:童平凡
书记员:成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