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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与史雪芬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慈民一初字第43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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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法定代表人:徐银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雪芬,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湘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2.50元,由原告宁波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王旭明审判员:许柏森审判员:童平凡

书记员:成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