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福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绍文,居民。被告白金柱,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原告张福军负担。
审判员:冯季宗
书记员:于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福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绍文,居民。被告白金柱,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原告张福军负担。
审判员:冯季宗
书记员:于春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