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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福军与白金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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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福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绍文,居民。被告白金柱,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原告张福军负担。

审判员:冯季宗

书记员:于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