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某2(系被告王某1父亲),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许波
书记员:李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