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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李某甲与罗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柘法慈民初字第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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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罗某甲,女,住睢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任学然人民陪审员:应艳华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