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罗某甲,女,住睢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任学然人民陪审员:应艳华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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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罗某甲,女,住睢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任学然人民陪审员:应艳华
书记员:白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