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南乐县杨村乡吴村。被执行人贾某某,地址清丰县马村乡贾家村。
武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双方已协商并按协商意见执行,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不按协商意见执行,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玉峰审判员:秦冰审判员:李国波
书记员:李沅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