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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杜银萍与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初字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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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银萍,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昌,总经理。被告: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通,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银萍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