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银萍,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昌,总经理。被告: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通,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银萍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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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银萍,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昌,总经理。被告: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通,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银萍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