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德生。委托代理人徐良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德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章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永利审判员:杨宗波审判员:郑文平
书记员:詹旭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