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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章德生与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温民终字第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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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德生。委托代理人徐良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德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章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永利审判员:杨宗波审判员:郑文平

书记员:詹旭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