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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程友文与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西民初字第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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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友文。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友文撤回对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速递费60元,合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郑华国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