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138号。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主任。被告:赖张伟,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旭明
书记员:成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