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树平,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施亚萍
代书记员:陈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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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树平,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施亚萍
代书记员:陈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