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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施树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商初字第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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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树平,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施亚萍

代书记员:陈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