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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上诉人吕向阳因项目转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0)漯立民终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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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向阳,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华,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审被告:河南逸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利凯,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中马玉华诉吕向阳部分,与之前西平县法院受理的吕向阳诉马玉华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源汇区法院受理此部分起诉,属重复立案,程序违法。被上诉人马玉华已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吕向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左昊审判员:昝玉成审判员:权青发

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