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芦申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彦岭,男,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仲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彦岭价值32674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振宽审判员:吴波宁审判员:郭伟超
书记员:冉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