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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彦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漯法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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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芦申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彦岭,男,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仲字第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彦岭价值32674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振宽审判员:吴波宁审判员:郭伟超

书记员:冉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