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漯河市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交通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贾桂珍,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辛伟,漯河市天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漯河市天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贸易区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赵辛伟,经理。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粮食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人民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张丙合,经理。原审被告:河南省漯河中国三奶酒厂,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刘太升,厂长。原审被告:漯河市粮食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太升,经理。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书记员:王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