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瑜。原告何骏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游红君。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瑜、何骏宇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瑜、何骏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瑜、何骏宇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成春
书记员:周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