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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柏平与杨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4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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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柏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平,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1450元),由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柏平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柏平。

审判长:张亚丽人民陪审员:栗琴人民陪审员:马桂红

书记员:王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