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椒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河镇吴敬梓路金色阳光7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贾元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长明,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椒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全椒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司武金
书记员:杨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