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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与金新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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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村。法定代表人成相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新兴,经商

乌市稠城街道洪界村。委托代理人陈国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金新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3元,由原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厉茂兴

书记员:余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