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民终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入股本金99.9万元及利息和提成款9911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9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额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工商有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查封案外人陕西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南园子的土地(土地证号:定国用2011第1-2007号、定国用2011第1-2465号)。4.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慧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2020年2月2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由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825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牛正旭审判员:李燕
书记员:牛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