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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邹俊兰、赖佳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粤1302执50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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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俊兰,女,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赖佳平,女,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仁化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俊兰诉被执行人赖佳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7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赖佳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邹俊兰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73281元。本案受理费367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申请执行人邹俊兰负担675元,被执行人赖佳平负担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49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俊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佳平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现双方确认本案总执行款项为373281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以下方式还款:从2020年12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总执行款373281元。三、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54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509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志平审判员:冶园媛审判员:朱雄

书记员:胡瑞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