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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高安市某有限公司、闻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3执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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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闻鹏,男,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肖某华,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肖某,男,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撤回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执3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和兴审判员:高三和审判员:陈鹰

书记员:刘景龙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