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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钟德华、肖海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川0921执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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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德华,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肖海华,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杰审判员:唐权审判员:文国江

书记员:常逸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