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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胡永华与孙佰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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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永华,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00722599X。被执行人孙佰乾,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4811256012。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