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间××室,住所地义乌市××号。负责人:王乙。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甲。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人义乌市××人间××室撤回申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7)义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洵敬审判员:余艳春审判员:叶迪龙
书记员:王秋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