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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上诉人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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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代理审判员:李东慧代理审判员:庄齐明

书记员:**晶(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