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代理审判员:李东慧代理审判员:庄齐明
书记员:**晶(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