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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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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为上诉人是否存在旷工行为;二为被上诉人是否已向上诉人支付了加班工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其购买了社保,能够证明其2008年9月正常上班,本院认为,社保清单与上诉人所主张的上班事实并不具有证据关联性,同时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亦与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9月停班工资相矛盾,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工作性质为按出车趟次确定劳动报酬,即使按照上诉人主张的工作时间计算,被上诉人向其发放的工资亦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被上诉人2008年7、8月的工资表中已注明提成包括加班工资,上诉人亦已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慈云西代理审判员:翟墨代理审判员:马小虎

书记员:刘燕(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