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娜,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聂仲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军、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赵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李楚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