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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赵娜与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二初字第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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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娜,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聂仲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军、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赵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李楚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