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志贤,女。被执行人西安印刷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董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莲湖区工业总公司。负责人于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任志贤与被执行人西安印刷机械厂、西安莲湖区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志贤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51.3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921.3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