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桂秦,女,1938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杏林镇。委托代理人李文超、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种受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水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虹,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田桂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桂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宋宏凯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王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